【案情经过】
被告人石X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及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2016年9月2日凌晨,石X伙同王X、程XX预谋来到某市某区某路某网吧。石X在网吧外望风,王X、程X进入网吧上网寻找机会。凌晨1时许,二人以买水为由来到吧台,程X掏出弹簧刀抵住被害人张X脖子,王X进入收银台拿钱。因张X反抗,程X用弹簧刀捅伤张X头部和左手,王X趁机劫取八百余元现金后逃离。经鉴定,张X左颞部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系重伤二级,体表瘢痕系轻伤二级,左手损伤系轻微伤。
案发后,石X被抓获。张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石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另查明,张X在同案犯王X抢劫案中已获生效判决支持经济损失4.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罪名与共同犯罪地位:石X辩称未参与抢劫,仅路过买水。辩护人提出石X与同案犯预谋的是盗窃,应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且石X仅踩点未参与实行,应认定为从犯。
2. 证据合法性:辩护人提出同案犯程X的讯问笔录地点与拘留证不一致,质疑证据合法性。
3. 民事赔偿责任:石X对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异议,其委托代理人表示若认定抢劫罪则愿意按另案判决数额赔偿,若认定盗窃罪则不予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X与他人预谋抢劫,选定目标后在外把风,同伙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案犯供述证实系在石X同意后才动手,故对盗窃罪及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讯问笔录瑕疵,侦查人员当庭作出合理解释,可作为定案根据。石X系累犯,且结伙抢劫,依法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石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连带赔偿张X经济损失4.8万余元;责令退赔某公司八百元;驳回张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