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X向被申请人民信合作社借款500万元,被申请人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各方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互助金借款凭证》、《抵押合同》等文件。某合作社通过银行回执、网银记录等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高X未按约还本付息。某合作社遂将高X、某公司及某水泥分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XX号民事判决。高X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撤销原判并重新审理。某合作社、某公司及某水泥分厂均提交意见,认为高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朱鹏霄律师作为某水泥分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再审审查程序,并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高X与某合作社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某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成立,某水泥分厂在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高X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而某合作社则提供了相关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银行及网银转账记录、催款通知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借贷及担保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某水泥分厂在朱鹏霄律师的代理下,针对高X的再审请求进行了专业抗辩,指出其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X向某合作社借款500万元,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有相关合同、凭证、银行及网银记录、催款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某合作社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高X应如约还本付息,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高X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高X的再审申请。某水泥分厂在朱鹏霄律师的协助下,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