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系某重型自卸半挂列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并以某公司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含机动车损失险,保额22万余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2022年9月23日22时许,驾驶员王X驾驶车牌照号为某AXXXXX/某BXXXXX的重型自卸半挂列车在某高速公路某方向某处行驶时,与驾驶员马X驾驶的车牌照号为某CXXXXX/某DXXXXX的另一重型半挂列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驾驶员王X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查明车损委托某鉴定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20万余元,并支出鉴定费1.6万余元、施救费1.5万余元。因理赔未果,原告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2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鉴定费;二是施救费是否应当由主挂车进行分摊。某保险公司辩称,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同时主张施救费应当由主挂车分摊,其仅承担50%的施救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X就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约赔付。关于鉴定费,法院认定其属于为查明车损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关于施救费,因挂车未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法院采纳了某保险公司关于施救费应由主挂车分摊的主张,认定某保险公司承担50%即七千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车辆损失费20万余元、施救费七千余元,共计21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