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杜X通过某公司门口的广告招聘牌应聘切胶、压延工作,于2024年12月18日入职。入职后,某公司未与杜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为其办理了雇主责任险。工作中杜X主要受颉某管理,被邀请加入工作群,群内发布排水、车辆停放、考核考勤等通知。工资由某公司以银行转账代理付款方式支付给杜X。2025年2月17日,杜X在工作期间被机器卷轴把手套和手绞进机器中受伤,某公司员工潘某将其送医治疗,全部医药费由某公司支付。后双方产生争议,杜X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杜X二倍工资差额四千余元。某公司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朱鹏霄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临时性劳务用工关系,以及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系临时性劳务用工关系,杜X不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工作安排具有灵活性,仅为阶段性辅助工作。某公司提交了雇主安心保电子保单,证明双方系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风险防范约定。杜X答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工作群聊天记录、平台聊天记录、工作服、工资发放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支持。杜X受某公司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工作内容属于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杜X从事的切胶、压延工作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杜X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双方系临时性劳务用工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杜X的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四千余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杜X与某公司自2024年12月18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杜X二倍工资差额四千余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均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