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XX、于X、某甲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年11月,李XX与于X系夫妻,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购车,签订四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9.8万元、12.1万元、12.1万元、19.9万元。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甲公司以其名下四辆汽车提供抵押担保。后李XX未按约还款,某公司作为保证人自2025年1月至7月分七次代为偿还本息共计19.9万余元。某公司催要无果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李XX、于X偿还代偿款及利息,对某甲公司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某甲公司按比例分担不能追偿部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公司追偿代偿款及利息的依据;二是某公司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三是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XX、于X追偿19.9万余元及自最后一笔代偿日起算的利息。同时,某公司代偿后依法受让债权,对某甲公司抵押的四辆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X甲公司的分担责任,因某公司已取得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某甲公司仅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原告要求其分担不能追偿部分的诉请与优先受偿权相矛盾,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李XX、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公司垫付资金19.9万余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自2025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某公司对某甲公司提供抵押的四辆汽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0余元及保全费1500余元,均由李XX、于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