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28日,原告闫X向被告李X订购500台空调。按照被告李X的要求,原告闫X当日通过案外人张X的账户,将40万元预付货款转入案外人王X的账户。被告李X收到货款后,以疫情为由迟迟未发货。原告闫X不愿继续等待,要求被告李X返还已付货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李X仅返还1万元货款,剩余39万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闫X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X返还货款3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涉案40万元款项的性质。被告李X辩称,双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其曾通过某家电公司向原告闫X供应某家电集团的家电,因原告闫X跨区销售导致某科技公司对某家电公司罚款190万元。被告李X称,该40万元是原告闫X为摆平罚款事项而打入王X账户的活动经费,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闫X在朱鹏霄律师的指导下,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收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订购空调的合意及付款事实,反驳了被告的虚假陈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双方微信聊天内容,可以推定原告闫X为订购空调向被告李X转款40万元的事实存在。被告李X将涉案转款解释为摆平罚款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李X既未提供空调,也未返还尚欠货款,原告要求返还39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利息自原告催告期满次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向原告闫X偿还货款39万元;二、被告李X以3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