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运输企业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8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车辆操作不当坠入排水沟,交警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车辆、路产、树木多方受损。原告起诉,诉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鉴定费合计179256元。保险公司抗辩不认可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主张施救费存在扩大损失、应当主挂车分摊费用,还提出路产损失属于重复赔付,对多项赔偿项目提出拒赔、减赔意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邢台朱鹏霄律师作为运输企业一审代理人出庭,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保单、施救票据、路产赔偿凭证、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意见逐一质证,论证司法鉴定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已就配件争议作出正式答复,鉴定结论应当采信;厘清路产赔偿与树木赔付属于两项不同损失,不存在重复索赔;说明鉴定费属于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开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完整完成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代理律师主要抗辩观点,确认车辆损失148000元、酌定施救费9000元,支持路产损失5856元、鉴定费7400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70256元;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事人保险理赔核心诉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