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驳回原告不适格主体起诉,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某XX某区某路某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XX东方XX公司,本案由关浩辰律师、王X律师担任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此前,原告某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基层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该一审裁定,向某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其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全额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双方已加盖公章,合同合法成立且生效,案涉棚户区改造工程由其实际出资、派员管理施工,工程竣工后已交付使用多年,即便合同部分核心条款初始空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履行主要施工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合同依然成立生效。同时,原告主张案外人梁X、白X系其公司授权工作人员,二人参与工程管理、签署补充协议、结算单据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其系案涉工程真实施工主体与适格诉讼主体。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明确核心抗辩思路:原告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主体,与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已由实际施工人与被上诉人结算完毕,原告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案件焦点
1、某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否系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是否与案涉争议法律关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案外人梁X、白X实施的工程施工管理、协议签署、工程款结算等行为,是否属于原告公司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是否归属于原告;
3、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能否得到司法支持。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最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驳回原告某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起诉,被上诉人全面胜诉。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如下:其一,案涉书面施工合同虽加盖双方公章,但缺失开工竣工时间、工程造价、结算标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备核心条款,不符合法定合同构成要件,无法认定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其二,案涉工程核心履约、结算行为均由梁X、白X个人完成,《工程发包补充协议》由白X个人签署,明确其挂靠被上诉人施工,工程款结算、质保金领取均由二人单独完成,累计结算金额数十万元,全程无原告公司参与;其三,原告一、二审提交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岗位证书、银行流水等证据,均无法直接对应案涉工程,亦无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佐证梁X、白X系原告在职员工,无法证实二人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四,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体为被上诉人,原告未以自身资质、名义参与工程报检、备案、施工公示,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履约,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代理律师精准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认定、职务行为界定、建工行业挂靠施工司法认定规则,精准拆解原告证据链条,成功推翻原告的主体资格主张,彻底阻断其维权路径,全方位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工程款赔付及司法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