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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擅自转让合同无效,成功追回拆迁安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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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浩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转让行为系无权处分的核心法律逻辑,精准驳斥对方有效、善意取得的抗辩观点,固定关键证据与法律依据,助力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涉案房屋,全面维护当事人物权与继承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律师胜诉案例|共有房屋擅自转让无效,成功追回拆迁安置房产

一、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涉案原房屋为某市某区公产房屋,由王XX与王XX夫妻二人共同承租,二人均为当地原厂职工。后续房屋产权买断过程中,折算夫妻二人双方工龄,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X千余元完成买断,房屋产权登记在王XX名下,实质为夫妻二人婚内共同共有财产。
2003年,因家庭矛盾,王XX携女儿王X莹离家出走。2013年,王XX诉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但未对案涉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处置。2015年,案涉原房屋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因王XX身患疾病、行动不便,委托其姐姐王XX代为办理拆迁事宜,并由王XX代为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某市某区某安置小区住宅一套,即本案诉争房屋。
2016年,王XX与王XX签订《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拆迁安置房全部权益有偿转让给王XX,同时办理了公证手续。此后,该安置房屋一直由王XX实际占有使用。2020年,王XX去世,王X莹作为其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经公证处公证确认依法继承王XX名下案涉房屋份额。
因王XX长期占用房屋、拒绝返还,导致王XX、王X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财产权益受损。为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委托本所关浩辰律师介入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王XX提起反诉,主张案涉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当事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案件焦点

1、案涉拆迁安置房屋是否属于王XX与王XX的夫妻共同财产;
2、王XX与王XX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王XX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3、王XX是否应当向权利人返还案涉安置房屋。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信我方全部核心代理观点,最终作出判决:
1、确认王XX与王XX于2016年签订的房屋权益转让《协议书》无效;
2、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王XX、王X莹返还案涉某市某区拆迁安置房屋;
3、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反诉诉讼费用全部由王XX承担。

五、案件评析

本案核心法律要点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规则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首先,案涉房屋源自夫妻婚内承租公房,产权买断折算双方工龄、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具备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即便双方离婚时未分割,共有权属也未发生变更,仍为二人共同共有。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单方无权擅自处分。王XX在未取得共有人王XX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共有房屋权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同时,王XX作为王XX近亲属,理应知晓案涉房屋的权属来源及共有状态,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实际支付合理购房对价,不满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无法取得房屋合法权益。
本案中,关浩辰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固定房屋共有属性、无权处分、非善意取得等关键事实及法律依据,有力驳斥了对方协议有效、合法占有房屋的抗辩主张,最终成功确认合同无效,帮助当事人追回核心房产,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物权及继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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