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供货企业与采购方签订两份轧辊采购合同,约定货物供应、开票及付款规则。供货方完成供货,总供货价款460389.5元,并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采购方仅支付货款143000元,尚欠货款317389.5元。采购方对欠付本金无异议,但不认可逾期利息,称企业停产暂无付款能力。两份合同付款时间条款表述不一致,“开票上账后”的具体付款时点约定不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核心争议为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应当支持以及利息起算时间。
###办案经过
邢台朱鹏霄律师作为供货企业一审代理人,收集采购合同、过磅单、增值税发票、承兑汇票等全套交易证据。庭审中确认供货、开票、已付款、欠付货款事实,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论证即便付款时间约定不明,采购方长期拖欠货款,应当承担资金占用的逾期付款损失,主张按LPR上浮50%标准计算损失,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采购方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317389.5元,自立案之后起按照年利率4.65%(LPR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由采购方承担。供货方货款本金以及法定上浮标准的逾期资金占用损失得到法院生效判决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