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某钢铁公司长期存在承揽合同业务往来。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加工制作机械轧辊等定作物,并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然而,被告在接收定作物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定作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机械公司委托朱鹏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法院于2026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承揽合同项下实际欠付定作款的准确金额、付款期限的重新确认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告主张被告欠付13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在庭审中对部分款项的结算提出了异议,并表达了希望重新核算欠款金额及延期支付的意愿。朱鹏霄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双方合同约定、实际履约情况、对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进行了严密的举证与质证,充分论证了被告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及逾期违约责任,为后续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在调解员的积极参与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重新结算,被告某钢铁公司结欠原告某机械公司定作款7.8万元,该款项被告须于2026年8月10日前全部付清。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需额外支付原告违约金1万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确认就本案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完毕,彼此之间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两千九百余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二百余元,合计两千六百余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双方一致同意该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