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16日,卢X在某市某区某商场一层西广场进行电路维修工作时意外摔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右手切割伤伴多处神经、肌腱断裂及皮肤撕脱伤,住院治疗14天。2024年12月5日,卢X与某公司及冯X签订《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与冯X分两次支付卢X赔偿款共计6万元,首期4万元,剩余2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约定因追要赔偿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某公司与冯X承担。协议签订后,冯X仅通过微信向卢X转款4000元,剩余5.6万元赔偿款迟迟未付。卢X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朱鹏霄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5.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关于对《协议书》不知情、未授权的抗辩是否成立;二、冯X与某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及维权费用。
庭审中,冯X辩称其将工程整体转包,卢X属于小包行为,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某公司则辩称不认识卢X,未签订过任何合同,对《协议书》不知情且未授权。朱鹏霄律师指出,冯X在签订《协议书》时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其签字行为既代表个人也代表公司,构成职务行为。且卢X确系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时受伤,某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被告理应全面履行。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卢X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时受伤,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冯X签字时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字代表公司,故某公司关于不知情的抗辩不予采纳。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利息及约定的维权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一、某公司和冯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卢X赔偿款5.6万元及逾期利息;二、某公司和冯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卢X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580元、保全保险费4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