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离婚纠纷二审案件,成功维护当事人个人财产及损害赔偿权益
一、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当事人胡X与张X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问题产生重大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后胡X以张X存在婚内过错为由,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己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审审理过程中,张X同意离婚,但双方就核心财产分割、过错责任认定等问题争议极大。张X主张案涉婚后更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同时否认自身存在婚内过错,拒绝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双方就首饰、奢侈品、纪念币、存款、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专属财产的界定、分割方式各执一词。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庭审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对双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事项作出完整裁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胡X、张X均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分别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张X上诉核心诉求为改判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撤销一审损害赔偿相关判项;胡X则针对部分首饰的财产性质认定及财产分割判项提起上诉。本案中,关浩辰律师全程担任上诉人胡X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对方上诉理由逐一抗辩,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
三、案件焦点
1. 案涉争议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予以分割。案涉房产为男方母亲早年全额出资购置的集资住房,婚后完成更名手续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女方主张该房产系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主张系母亲单方赠与的个人财产。
2. 案涉红宝石戒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财产性质认定是否准确。该戒指由男方母亲婚前购置,女方主张系婚后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主张为第三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分割范畴。
3. 女方是否存在婚内重大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损害赔偿判项是否合法合理。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关键裁判要点如下:第一,案涉房产系男方母亲婚前全额出资购置,婚后依校内流转政策更名至男方个人名下,符合父母单方出资、登记己方子女名下的专属赠与情形,依法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仅就婚内共同出资补差部分对应的价值,判令男方给付女方数百元折价补偿,驳回女方分割整套房产的上诉请求。第二,结合庭审质证规则及当事人自认规则,一审对红宝石戒指的财产性质及归属认定合法有据,驳回男方针对该首饰的上诉异议。第三,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双方及案外人陈述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女方存在婚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一审判令女方支付男方2万元离婚损害赔偿款于法有据,驳回女方撤销该判项的上诉请求。
最终,在关浩辰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当事人胡X的核心权益全部得以维系,个人房产、财产权属及离婚损害赔偿权益均得到司法认可,案件取得圆满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