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刑事辩护、走私犯罪辩护、复杂经济犯罪辩护。
【法院】某法院(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人周XX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的一审辩护。
【案情经过】2024年11月及2025年8月,周XX伙同他人两次组织走私冻品入境。该团伙组织严密,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卫星电话联络,并雇佣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参与作案及订立攻守同盟,企图隐匿幕后组织者身份。第一次走私被查获冻品3万余千克,价值146万余元;第二次被查获冻牛肚1.3万余千克,价值54万余元。案发后,同案犯按事前约定串供顶包。周XX到案后,坚决否认参与第一起走私,并辩称在第二起走私中仅受同案犯雷XX雇佣负责外围望风,未参与前期策划。公安机关通过恢复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境外软件语音并进行声纹鉴定,锁定了周XX的作案轨迹与联络事实。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公诉机关指控周XX参与第一起走私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其二,周XX在第二起走私犯罪中究竟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还是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张小坤律师提出,指控周XX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缺乏足够证据证实,相关证据未达到证明力标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律师重点针对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同案犯供述的稳定性以及证据间的印证关系进行了细致质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案人供述、电子数据及声纹鉴定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周XX深度参与第一起走私的策划、指挥及事后串供顶包;在第二起走私中,周XX通过手机远程指挥、监控船舶动向,系走私行为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未采纳辩护人关于证据不足及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周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本案适用于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走私类犯罪的客户。尤其是当客户面临被指控为走私团伙幕后组织者、主犯,但客户自辩仅为受雇参与、负责望风或运输时,需要专业律师通过深度审查电子数据、通讯记录、同案犯供述等复杂证据链条,寻找证据瑕疵与辩护空间,争取从犯认定或无罪辩护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