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刑事辩护、财产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被告人苏XX涉嫌盗窃罪的一审刑事辩护。
【案情经过】
被告人苏XX系某公司技术员。2024年4月中旬至2025年4月8日期间,苏XX因家庭经济困难,利用进出某公司某厂区某厂房某车间、某厂房某车间的工作便利,先后15次盗窃未运转机器上的某牌自动对焦条码读取器及某牌传感器共计126个及7个(价值25万余元)。其后,苏XX通过网络售出部分物品,非法获利20万余元。2025年4月7日,某公司安保部主管张XX在巡查中发现设备被盗,在摸排蹲守期间发现苏XX进入被盗车间,遂上前询问。苏XX当即承认盗窃事实,张XX随即报警。同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将苏XX传唤到案,并扣押尚未售出的部分物品(价值1.3万余元)。案发后,苏XX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苏XX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在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如何争取从轻处罚。张小坤律师在阅卷与会见后指出:首先,苏XX在单位安保主管排查询问时,在尚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承认了盗窃事实,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其次,苏XX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后,其家属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代为退赃5万元,且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虽建议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但律师通过详实的法律依据与证据链条,力主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但其在单位排查时承认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亲属代为退赃、部分赃物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张小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苏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缴的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本案适用于涉嫌盗窃、职务侵占等财产类犯罪的嫌疑人。特别是当当事人存在“在单位或群众盘问时主动交代”、“家属有能力代为退赃退赔”、“希望争取自首认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情形时,可联系律师进行专业辩护,以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