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民商事诉讼、租赁合同纠纷、转供电加价维权。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方向】
代理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新材料公司,主张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及利息。
【案情经过】
某新材料公司承租某塑料制品公司的厂房用于经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由某新材料公司自行承担。某塑料制品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某供电公司缴纳电费时,于2021年12月起将基本电费结算方式由按变压器容量计费改为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但其仍按原变压器容量计费方式向某新材料公司等五户租户收取基本电费。经核算,某塑料制品公司向租户收取的基本电费高达113.1万余元,而其向供电公司结算的基本电费仅为54.6万余元,违法加收电费共计58.5万余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某塑料制品公司并未向租户退还多收的电费。某新材料公司遂委托张小坤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多收电费64.7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按用电量比例酌定某塑料制品公司退还某新材料公司15.7万余元。某新材料公司认为按用电量比例计算不科学,应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某塑料制品公司则辩称已受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且对用电量数据有异议,双方均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某塑料制品公司因违规加收电费已被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是否还需向某新材料公司承担民事退还责任,是否构成重复担责。
2. 超收电费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无法直接区分各租户被加收具体数额的情况下,一审按用电量占比计算多收电费是否合理;某新材料公司主张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能否成立;2023年5月之后是否仍存在超额收取电费的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某塑料制品公司因违规收费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其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民事退赔责任,其未退赔导致被没收违法所得系自身权利处分,不能以此限制某新材料公司主张民事权益。关于超收电费金额,因两种计费方式的差额与各租户实际用电量关联较大,且无法区分各租户被加收的具体数额,一审以用电量占比计算多收电费并无明显不当。某新材料公司主张按缴费比例计算及2023年5月后仍多收电费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某塑料制品公司需退还某新材料公司多收电费15.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1. 遭遇厂房、商铺、办公楼租赁中,出租方、物业或园区管理方作为转供电主体,违规在电费、水费中加收额外费用、赚取差价的租户企业;
2. 违规收费方已被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查处并处罚,但行政机关未责令退赔或违规方拒绝向受害租户退还违法所得的情形;
3. 面对转供电加价纠纷,对多收费用的计算标准(如按电量比例、按缴费比例或按容量差额)存在争议,需要通过专业诉讼精准核算并追回经济损失的企业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