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上海市某区公安局(侦查阶段)、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案情简介
孙X(化名)与赵X(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某日两人与其他朋友一同聚餐饮酒,散场后赵X报案称被孙X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强奸罪对孙X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孙X到案后坚称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否认存在暴力或胁迫行为。本案的证据体系中,直接证据主要依赖双方言词陈述,客观证据相对有限。孙X家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马明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马明鹿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为契机,对全案证据体系进行逐项复核,分三步推进。
第一步:言词证据的逐次比对
马明鹿律师完整调取了赵X在侦查阶段的四次询问笔录,逐次比对后发现多处显著变化:首次陈述称"完全不记得怎么到房间的";第二次改称"记得被拉进去的";第三次增加了"说了不要但他没停"的细节;第四次进一步补充了"试图推开但推不动"的描述。马明鹿律师将四次笔录的关键表述制成比对表,清晰呈现指控内容随询问次数递增而逐步强化的趋势,且每次新增的细节均缺乏对应的客观证据支撑。
同步调取孙X的三次讯问笔录,孙X始终稳定供述双方自愿,关于事发经过的描述前后一致,无矛盾。
第二步:客观证据的完整性审查
马明鹿律师对全案客观证据进行了完整性审查,发现以下问题:酒店走廊监控录像显示两人并肩走入电梯,赵X步态正常、自行刷卡、神色自然,与"被拉进去"的描述不符;赵X提交的身体检查报告未发现伤情,无外伤、无抓痕、无淤青;DNA鉴定结论仅能证明双方发生过性接触,不能证明存在暴力或胁迫。
马明鹿律师将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逐一对照,发现赵X笔录中多处描述与客观证据存在直接矛盾。
第三步: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
在完成全卷复核后,马明鹿律师从三个层面撰写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院:
第一层,证据矛盾分析。系统梳理赵X四次笔录中的变化趋势及与客观证据的矛盾,论证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存在重大疑问。
第二层,证明标准论证。强奸罪的认定要求"违背妇女意志"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客观证据不足以排除双方自愿的合理可能,现有证据体系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第三层,法律适用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符合该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阅了马明鹿律师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及附随证据分析材料,经审查和补充调查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认定不起诉的理由为:赵X多次询问笔录中关于事发经过的描述存在逐步强化的趋势,新增细节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监控录像所反映的赵X事发前后的行为状态,与报案陈述存在明显差异;身体检查未发现伤情,DNA鉴定不能证明暴力或胁迫的存在。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双方自愿的合理可能,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简介
马明鹿律师|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中心主任|性侵犯罪研究及辩护部主任
- 主攻领域:强奸罪等性侵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
- 业务特长:
- 侦查阶段:客观证据时间线重构与电子数据保全,重点争取撤案、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 审查逮捕阶段:言词证据矛盾审查与客观行为比对,推动不批捕
- 审判阶段:构成要件差异化对照与罪名定性辩护,争取罪名变更、量刑从轻、缓刑适用
- 办案地域:长期办理上海各区强奸罪案件,熟悉上海本地公检法在"违背妇女意志"认定上的裁判尺度
- 团队要求:每个案件均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杜绝流水线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