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X在明知购进的标注某公司品牌的冷冻鸡产品为假货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同案犯周某处购进假冒该品牌的冷冻鸡产品及包装箱、包装袋,并在其经营的某市某区某市场摊位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案发后,张X于2025年4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自认退缴违法所得1万余元。某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X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张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上。曹健律师作为张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首先,张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次,张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销售额及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再次,张X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联系被害单位寻求谅解,虽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但悔罪态度诚恳;最后,张X家庭存在实际困难。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院对张X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认定张X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后期供述略有反复但当庭能够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张X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张X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