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徐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屋(建筑面积88.96平方米)归女方张X所有。该房屋实为张X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因双方婚生女年龄较小,张X暂时允许徐X在该房屋内居住。此后,因各种原因,张X要求徐X搬离该房屋,但徐X态度强硬,不仅拒绝搬离,还要求张X带着个人物品离开。张X无奈之下,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曹健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X排除妨碍,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权属归属以及被告徐X是否应当搬离涉案房屋。
被告徐X辩称,涉案房屋不属于原告张X的婚前个人财产,主张其在购买该房屋时曾出资11万余元,要求原告给付该笔款项,否则不同意搬离现住房屋。
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代理人曹健律师指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对涉案房屋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约定,且该房屋确系原告婚前购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以曾出资为由拒绝搬离,缺乏法律依据。若被告对财产分割或出资问题有异议,应另案主张,而不能以此作为继续无权占有原告合法房产的抗辩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X与被告徐X在离婚时已对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即涉案房屋归原告张X所有,双方均签字认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徐X无正当理由继续占有原告房屋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财产权利的侵害,依法应予以排除。法院综合考虑,给予被告必要的搬离时间以妥善处理相应财物。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徐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