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石X找到张X,协商租用张X名下车辆某HXXXXX和某RXXXXX向某公司运输材料。双方约定自2020年6月19日开始运输,月运输费1.9万元。张X按约运输至同年11月20日完毕。石X陆续支付部分费用后,剩余费用未付。2021年4月1日,双方核算石X尚欠运输费7.4万元,石X出具欠条并签字按印。后经多次催要,石X偿还2万元,剩余5.4万元未还。张X遂委托叶建驰律师等诉至法院。诉讼中,张X变更诉请,要求石X返还剩余运输款5.4万元及违约金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具体欠款金额;二是石X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叶建驰律师通过提交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张X已履行完毕运输义务,石X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关于违约金,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存在一定败诉风险,律师需重点论证主债务的违约事实以争取法官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义务,被告出具欠条确认金额,理应按时付款。被告未足额付清显属违约。关于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过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法院判决:石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X支付剩余运费5.4万元;驳回张X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000余元,由张X负担400余元,石X负担5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