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9月7日11时许,郭X驾驶某AXXXXX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某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里处,与前方左转弯行驶的某AXXXXX长城牌轻型载货汽车相撞,致使长城牌汽车乘车人雷X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雷X在某医院紧急处理后转至某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头部外伤、腰部及骶尾部软组织损伤、颈椎间盘突出症,住院20天。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雷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4万余元、护理费21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5300余元,共计3.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郭X辩称,医疗费应出示正规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无依据,误工费需提供未开工资证明及医嘱。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主张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且原告认可金额,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误工费需提供证明及流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示的一次性赔付协议书未生效亦未给付,不予采信。雷X的合理损失认定为2.7万余元,包括医疗费2.2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2100余元。因本起事故另案原告王X也有损失,雷X与王X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的比例为53.75%比46.25%。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支持,误工费因未提供误工证明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雷X7500余元(含医疗费5300余元及护理费2100余元);二、郭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雷X1.9万余元;三、驳回雷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90余元,郭X负担2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