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2月24日,杨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与王X驾驶的某BXXXXX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及路旁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杨X负主要责任,王X负次要责任。王X的货车系营运车辆,事发前正为某物流公司运送蔬菜。事故导致该货车受损并停运78天。经评估,该货车每两天运输一趟,每趟营运损失为1600余元。杨X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王X遂起诉要求杨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2.9万余元、停运损失6.2万余元及鉴定费3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王X的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70%责任比例赔偿王X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王X车辆的停运损失。
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车辆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请求改判。
王X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叶建驰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王X的车辆属于合法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系因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必然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该损失属于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驾驶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其请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承担王X因本次事故所致的车辆停运损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余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