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案涉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案涉小区房屋屋顶出现漏水问题。某居委会认为某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维护义务,遂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认定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某物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屋顶漏水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漏水原因及责任主体不明,且维修费用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某居委会委托叶建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答辩指出某物业公司对物业共用部分负有法定及约定的维护义务,因其违约导致居委会自行垫付的维修费用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案涉房屋屋顶是否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的物业共用部分,某物业公司对此是否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其二,在屋顶漏水具体原因尚未查明、无法直接确认最终责任主体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某物业公司为责任主体并判令其给付维修费用是否存在事实与法律认定错误;其三,案涉房屋屋顶防水已过质保期,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是否应当依法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从而免除某物业公司的承担义务。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已明确将“屋面”列为物业共用部分,某物业公司主张屋顶不属于共用部分与合同约定及房屋实际结构不符。针对漏水原因,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明确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维修资金问题,因案涉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某物业公司已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提出使用建议等职责,故其主张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负担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审判决得以维持,某居委会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