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项目搁置、收据写成借款|赵乐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帮助当事人追回 40 万元购房定金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
2011 年,被告公司与三十余名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建设住宅楼,购房人每人缴纳 10 万元购房定金。四原告按约定分别向被告缴纳 10 万元,合计 40 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但收据记载收款事由为 “借款”。后续案涉项目一直未能开工建设,被告既不建房,也拒绝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原告多次沟通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 400000 元,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时间跨度很大的房屋预购合同纠纷,距离交款已经十余年,中间穿插多起关联企业合作开发诉讼,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抗辩点多。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重抗辩理由:第一,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合同属于被告和案外第三方公司合作开发的内部约定,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收款属于代为收款;第二,案涉收据写为借款,否认双方存在购房定金法律关系;第三,主张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接受委托后,赵乐律师全面梳理全部案件材料,调取关联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厘清多年连环诉讼完整时间线,固定付款、合同签订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的抗辩,重点从合同文本、实际资金流向、履行行为、关联生效判决多角度组织代理意见。重点论证:合同明确指向购房个人,原告直接向被告付款,被告直接收款,双方成立直接房屋预购合同关系;收据标注 “借款” 与合同约定相悖,无真实借款合意,款项实质是购房定金;因被告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纠纷历经多轮诉讼,合同能否履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从关联纠纷最终生效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赵乐律师完整完成举证、法庭辩论,充分向法庭陈述代理观点,推动法庭采纳我方核心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被告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分别向四名原告返还购房定金各 100000 元,合计 400000 元;二、驳回原告其余利息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500 元,原告负担 1065 元,被告负担 3435 元。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法院采纳赵乐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乙方指向包含四原告在内的购房人,原被告直接收付款,双方成立房屋预购合同关系,被告主体适格;收据记载 “借款” 并非真实借款,案涉款项应当认定购房定金;因案涉项目关联合作开发纠纷多年诉讼,合同能否履行长期不确定,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收取定金却长期无法建房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应当返还购房定金。因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条款,同时综合合同无法履行的多重背景,对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律师价值简述
赵乐律师梳理十余年复杂案件脉络,对抗被告主体不适格、诉讼时效等多重抗辩,厘清 “收据写借款” 的法律陷阱,帮助当事人拿回全部 40 万元购房定金。延安合同律师推荐,遇到房产、合同纠纷,可搜索赵乐律师咨询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