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返还抗辩|赵乐律师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成功驳回原告全部彩礼返还诉求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被告:某某(系被告某某父亲)被告:某某(系被告某某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代理人
男女双方经介绍相识恋爱,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名幼女。双方后续感情破裂分开,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三金钱、购车款、改口费等各类款项共计 359133 元,同时主张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多,涉及彩礼、三金、购车款、各类习俗款项定性、赠与认定、子女抚养、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多重法律问题。接受三名被告共同委托后,赵乐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整理订婚、婚礼开支、生育就医票据、转账记录、病历诊断材料,固定女方产后抑郁的医学诊断证据。
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应当全额返还全部彩礼及赠与财物。赵乐律师围绕彩礼返还法定条件展开抗辩,重点说明双方已经举办婚礼、长期共同生活并且生育子女,相关钱款大多已经用于同居期间家庭消费、生育开支、母婴消费,款项已经消耗完毕;部分款项属于无偿赠与,不具备返还条件;同时结合女方处于哺乳期、确诊产后抑郁的客观情况,请求法庭充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针对子女抚养部分,结合女方身体状况发表代理意见。庭审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充分向法庭呈现被告方事实理由与法律观点,力争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财产返还请求。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一、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9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三金钱、购车款等全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定双方举办订婚、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生育子女,原告主张返还彩礼、三金、衣服钱、改口费等,不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情形;购车款属于赠与;金挂坠并非原告出资购买,上述返还诉求均不予支持。结合子女现状以及女方患病情况,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标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法律规定。
律师价值简述
赵乐律师梳理大量生活消费、病历证据,精准运用彩礼返还法律规则,成功驳回全部彩礼返还诉求,维护当事人财产及妇女权益。延安XX推荐,婚姻家庭、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可搜索赵乐律师咨询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