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孔X经段X招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市某区某地块工程从事刮腻子工作,日工资200余元。2022年7月2日,孔X在二楼作业时,段X安排其帮忙接收某建设集团配备的吊车吊运的石膏粉。因吊运绳子断裂,石膏粉砸中孔X致其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孔X两次住院治疗,因有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史,还支出了手术麻醉等保险费。经鉴定,孔X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80日、营养期90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孔X委托褚红红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段X、某建设集团、某城建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过错划分。某建筑公司辩称工程已分包给段X,且孔X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段X则主张其仅为带班人员,不应担责;某建设集团主张与孔X无直接劳务关系,且对司法鉴定意见中引用的专家会诊报告单提出异议,认为程序违规;某城建公司主张发包合法且已投保,无过错。褚红红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孔X系受段X指派接料,无法拒绝,且未佩戴安全帽与腿部受伤无因果关系,孔X自身无过错。同时,针对被告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律师协助法院查明鉴定机构已作出专业答复,会诊意见系鉴定参考,程序合法,应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X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受伤,不存在过错。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段X,属违法分包,应承担连带责任;段X作为直接雇佣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某建设集团、某城建公司发包分包合法,事发时吊车由某建筑公司支配,故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法采信鉴定意见,核定孔X各项损失合计20.3万余元(包含医疗费7.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0.8万余元等,扣除已垫付的3万元及不支持的保险费)。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段X共同赔偿孔X20.3万余元;驳回孔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