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2月28日,邱X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遇李XX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李XX的某XXXXXXX号电动自行车逆行,邱X为躲避李XX摔倒并发生碰撞,造成邱X受伤、车辆损坏。事后李XX逃逸。某交警大队认定李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邱X构成十级伤残。邱X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李XX与李XX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6万余元。李XX委托褚红红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车辆登记所有人李XX是否应当对邱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邱X主张李XX系在为李XX提供劳务过程中致其受伤,且肇事电动车系李XX所有,故李XX应承担赔偿责任。李XX则辩称,李XX原系其父亲生前的保姆,其驾驶电动车出行李XX并不知情,李XX对事故发生既不知情也未参与,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关于李XX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邱X主张李XX系李XX的雇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亦未证明李XX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骑车导致邱X受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邱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邱X要求李X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XX赔偿邱X医疗费3.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3.6万余元等各项损失,驳回邱X对李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