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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樊林卓律师代理古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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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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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适用。针对对方上诉理由,樊律师明确指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计算基数,有力反驳了对方按私营单位标准计算的无理主张。同时,针对鉴定检查费和保全费,樊律师通过梳理社保停缴事实与保全必要性,成功论证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合法性。庭审中逻辑严密,证据组织充分,最终帮助劳动者在二审中全面胜诉,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古X自2019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保洁,某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3月28日,古X在受公司安排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某人社局认定古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年4月,某劳鉴委鉴定古X为八级伤残。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24日解除。期间,古X已从某社保中心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万余元等。因双方就剩余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某公司不服诉至某法院(一审案号:(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古X八级工伤保险待遇14.6万余元(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八千余元等)及保全相关费用一千三百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否过高,某公司主张按照相关复函中私营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万余元计算是否成立;2. 鉴定检查费五百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二百余元是否应由某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相关实施办法,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8个月。某公司主张按私营单位标准计算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按七千六百余元的月标准计算13.7万余元正确。关于鉴定检查费,因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古X无法通过社保中心申请,过错在某公司,应由其承担。关于保全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系避免判决难以执行的必要支出,与被保全人执行案件情况无关,某公司主张并非必要支出的理由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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