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6月17日14时许,原告王XX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告尹XX驾驶的某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货车登记在某搬运中心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王XX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五十余天。经司法鉴定,王XX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八级、九级及三个十级,其中会阴部损伤严重影响勃起功能评定为九级伤残,且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鉴定其误工期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9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XX委托褚红红律师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13万余元、残疾赔偿金42万余元等共计4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赔偿责任比例及主体的认定。在同等责任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方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比例,以及驾驶员尹XX与车主某搬运中心之间的责任承担关系。第二,各项损失金额的合理性与计算标准。保险公司抗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双方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住院期间二人护理的必要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核算基数及年限存在分歧。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王XX因隐私部位损伤导致性功能障碍,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及具体数额。第四,前期垫付款项的折抵与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尹XX系履行职务,责任由某搬运中心承担,因保险齐全,由某保险公司直接理赔。关于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不予扣除非医保用药;误工费按原告实际日工资计算;护理费按鉴定护理期及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核定;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五千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XX1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后实际再支付18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60%比例赔偿26万余元;驳回王XX对尹XX、某搬运中心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