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朱X于2022年7月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在某珠宝店工作。在职期间,某商贸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部分社会保险、恶意克扣工资、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等情形。朱X遂于2024年12月1日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朱X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工资差额1.6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万余元、防暑降温费2千余元等,并主张其余四家被申请人(某珠宝店、某珠宝店二、某珠宝店三、某饰品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论:第一,朱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某商贸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某商贸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工资及未支付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的情形;第三,朱X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费证据是否充分;第四,五家被申请人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并承担连带责任。某商贸公司辩称未足额支付工资系因未约定底薪,且已包含各项补贴,同时否认关联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朱X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关于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某商贸公司未能提供已支付或已安排休假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加班费,朱X仅提供打卡记录,无法充分证明加班事实,不予支持。关于连带责任,因五家被申请人均向朱X支付过工资且代缴社保,构成关联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日解除;某商贸公司支付朱X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三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2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万余元、防暑降温费2千余元;其余四家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朱X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