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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城区褚红红律师代理朱X劳动争议案获仲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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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济南)律...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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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褚红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洞察力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复杂的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形,褚律师精准梳理了五家被申请人的资金流水与社保缴纳记录,成功论证了混同用工事实,为争取连带责任奠定坚实基础。在庭审中,褚律师针对对方“工资已包含各项补贴”的抗辩,巧妙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迫使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获赔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核心诉求,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朱X于2022年7月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在某珠宝店工作。在职期间,某商贸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部分社会保险、恶意克扣工资、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等情形。朱X遂于2024年12月1日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朱X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工资差额1.6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万余元、防暑降温费2千余元等,并主张其余四家被申请人(某珠宝店、某珠宝店二、某珠宝店三、某饰品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论:第一,朱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某商贸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某商贸公司是否存在克扣工资及未支付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的情形;第三,朱X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加班费证据是否充分;第四,五家被申请人是否构成关联企业并承担连带责任。某商贸公司辩称未足额支付工资系因未约定底薪,且已包含各项补贴,同时否认关联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朱X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关于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某商贸公司未能提供已支付或已安排休假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加班费,朱X仅提供打卡记录,无法充分证明加班事实,不予支持。关于连带责任,因五家被申请人均向朱X支付过工资且代缴社保,构成关联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日解除;某商贸公司支付朱X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三个月工资差额共计1.2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万余元、防暑降温费2千余元;其余四家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朱X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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