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丁X于2024年10月24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生产流水线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计时工资十余元每小时,工作时间白班早7点至17点、夜班17点至早7点,每天工作12小时。2026年2月28日,某公司车间主任张X因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事宜未达成一致,告知丁X“明天不用来了”,直接将其辞退,且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某公司在职期间还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等情形。丁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褚红红律师等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差额工资、加班费差额及防暑降温费等各项款项,同时要求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二是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防暑降温费。某公司辩称丁X系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存在违法辞退情形,主张已足额发放工资及防暑降温费,且年休假折算不足一天无需支付。针对某公司的抗辩,褚红红律师敏锐捕捉到对方证据的薄弱环节,指导丁X提交了通过邮箱获取的工资明细详情单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某公司存在安排超时工作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成功打破了对方“不存在加班”的辩解。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未完全达成一致,认定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六千七百余元。在加班费争议中,仲裁庭依据相关证据规则,采信了丁X提供的工资明细详情单,认定某公司存在安排超时工作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形,裁决其支付加班工资差额1.4万余元。同时,仲裁庭支持了丁X关于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两千余元、防暑降温费七百余元的请求,并裁决某公司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丁X的核心仲裁请求均获支持,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