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周X自2012年8月入职某小学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小学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及发放工资。2018年7月周X取得教师资格证书。2024年6月,周X以某小学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为由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周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小学支付寒暑假工资2.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2.8万余元及防暑降温费500余元。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周X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4.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3万元、防暑降温费5千余元;某小学起诉要求不支付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某小学是否应支付周X拖欠工资及数额;2.某小学是否应支付周X经济补偿金及数额;3.某小学是否应支付周X防暑降温费及数额。某小学主张周X前期无教师资格,劳动关系无效,不应享受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及经济补偿,且事业单位不应发放防暑降温费。周X反驳称,其教师身份受《劳动合同法》和《教师法》双重保护;因学校违法在先导致被迫离职,应获补偿;学校作为合法用工主体应发放防暑降温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X在2018年7月取得教师资格前,因不具备主体资格,双方劳动关系无效,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支持该期间寒暑假工资,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千余元;取得资格后劳动关系有效,某小学需支付该期间拖欠工资2.5万余元。因某小学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未足额支付工资,周X被迫离职,某小学应支付2018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防暑降温费属福利待遇,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支持离职前3个月共计500余元。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小学支付周X拖欠工资2.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防暑降温费500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