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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城区褚红红律师代理周X劳动争议案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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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济南)律...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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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褚红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当事人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导致前期劳动关系效力瑕疵的劣势,褚律师巧妙切入相关法律的交叉适用,精准界定事实劳动关系与有效劳动关系的转换节点。庭审中,褚律师通过详实的工资流水与最低工资标准比对,有力证明了用人单位长期克扣工资的事实,成功夯实“被迫离职”的法律要件。同时,针对防暑降温费的主体争议,褚律师准确援引地方性法规,打破事业单位豁免的误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周X自2012年8月入职某小学从事幼儿园教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小学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及发放工资。2018年7月周X取得教师资格证书。2024年6月,周X以某小学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为由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周X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小学支付寒暑假工资2.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2.8万余元及防暑降温费500余元。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周X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4.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3万元、防暑降温费5千余元;某小学起诉要求不支付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某小学是否应支付周X拖欠工资及数额;2.某小学是否应支付周X经济补偿金及数额;3.某小学是否应支付周X防暑降温费及数额。某小学主张周X前期无教师资格,劳动关系无效,不应享受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及经济补偿,且事业单位不应发放防暑降温费。周X反驳称,其教师身份受《劳动合同法》和《教师法》双重保护;因学校违法在先导致被迫离职,应获补偿;学校作为合法用工主体应发放防暑降温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X在2018年7月取得教师资格前,因不具备主体资格,双方劳动关系无效,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支持该期间寒暑假工资,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2千余元;取得资格后劳动关系有效,某小学需支付该期间拖欠工资2.5万余元。因某小学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未足额支付工资,周X被迫离职,某小学应支付2018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防暑降温费属福利待遇,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支持离职前3个月共计500余元。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小学支付周X拖欠工资2.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防暑降温费500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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