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被告李X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X担任工程师岗位。2023年7月,原告以李X不配合部门发展要求为由,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X随后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李X赔偿金5.5万余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判令无需支付赔偿金。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李X需保证特定月份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未完成则无条件接受处理,且原告已对其进行多次培训,故无需支付赔偿金。被告李X则辩称原告单方解除合同事实违法、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且未告知、解除程序未通知工会,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某公司解除与被告李X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原告主张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解除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也未能提供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被告则指出原告解除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未提供被告严重违反相关制度的事实依据。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原告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被告工作年限为2年8个月零28天,应计算3个月经济补偿金,按其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九千余元的二倍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为5.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X经济赔偿金5.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