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冯X于2021年8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某公司未与冯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8月8日,冯X因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冯X委托褚红红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万余元、拖欠工资八千余元、防暑降温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报销费用等。某公司提起反申请,主张冯X居家隔离期间未提供劳动要求返还多发工资四千七百余元,并要求冯X承担社保个人垫付部分九千五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其二,某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事实,以及冯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其三,某公司是否应当发放防暑降温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金额如何核算;其四,某公司要求返还所谓“多发工资”及社保费用的反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因疫情资金困难导致晚发工资,且主张已采取降温措施无需支付防暑降温费;冯X方则举证证明居家隔离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且公司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冯X主张的2021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2021年防暑降温费、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但某公司未就2022年至2023年年休假情况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裁决:1. 确认双方于2023年8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2. 某公司支付冯X2023年6月、7月及8月1日工资七千九百余元;3. 支付2022年至2023年防暑降温费一千余元;4. 支付2022年至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二百余元;5.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八千余元;6. 驳回冯X其他请求;7. 驳回某公司全部反申请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