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25年2月15日19时许,张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与行人王X国发生交通事故,致王X国受伤。张XX将王X国送医救治,但双方均未报警。王X国于2月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月21日家属报案,某交警大队因无事故现场、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王X国系交通事故造成右下肢损伤,伤后血栓形成栓塞肺动脉引发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建议为65%-85%;某鉴定所鉴定无法确定车辆与行人接触部位。原告王X才作为死者之父,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9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万余元,合计101万余元。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王X国的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张XX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三、原告王X才诉请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被告张XX辩称未轧伤死者,死因系自身疾病,且现场破坏无法定责;被告某保险公司锦州XX公司对事故真实性及因果关系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及鉴定意见足以确认交通事故与王X国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张XX夜间行车未注意避让,且肇事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存在过失。鉴于王X国自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损伤参与度意见,本案属多因一果。法院指出,受害人体质状况虽不是过错,但在多因一果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复杂情形下,需寻找权益保护平衡点。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因素,酌情认定张XX对王X才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锦州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锦州XX公司赔偿王X才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张XX赔偿王X才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