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许X与第三人杨X于1999年3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被告王X与杨X系小学同学,两人于2014年聚会后重新联系并发展成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交往期间,杨X未经原告许X同意,私自通过微信向被告王X转账共计25.8万余元。原告许X认为,杨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严重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为此,许X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被告王X答辩称,转账记录中包含了双方往来借款、偿还信用卡加油费、偿还车辆贷款以及交往期间的共同消费等,主张应在原告诉求总额中扣除20.9万余元,仅认可剩余4.8万余元为赠与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二、第三人向被告赠与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三、被告应当返还的数额是多少。在庭审中,被告王X提出多项扣减抗辩,包括主张部分转账为借款还款、代还信用卡加油费、代还车辆贷款及共同消费等。原告代理律师刘莹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被告名下的信用卡及贷款均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且被告自身经营厢货运输业务多年,完全存在个人车辆加油及贷款的可能。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转账系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或双方共同消费,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第三人杨X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发展成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损害了原告许X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认定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扣减抗辩,因证据不足,法院均不予采纳,仅对两笔存疑的1400元转账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杨X向被告王X赠与25.8万余元的行为无效;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X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5.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