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钱XX,委托刘瑞云律师、某某律师代理; 被告:某医院,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及外所律师代理。 原告因糖尿病足到被告医院就诊,行右下肢动脉介入手术,术后出现脑梗塞,遗留双目失明、肢体障碍、大部分护理依赖,住院期间还发生褥疮。原告诉请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142 万余元。诉前医调委共同委托鉴定,认定医院对脑梗塞后果为同等原因,褥疮为全部原因。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刘瑞云律师整理完整住院病历、医调委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伤残及护理依赖鉴定、各类费用票据等证据;针对医院抗辩鉴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进行抗辩,逐项梳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长期护理等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完整发表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诉前由医调委组织、双方共同参与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法,被告无充分证据推翻,法院予以采信;
- 结合鉴定意见,脑梗塞按同等责任、褥疮按全部责任,综合核算各项损失;原告自身基础疾病不能减免医方过错赔偿责任;
- 后期护理费考虑原告年龄、身体状况暂按 10 年分期给付,已垫付的医疗费从赔偿款中予以抵扣。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670823.07 元;自 2023 年起每年按期支付后期护理费 19629.2 元(最长给付 8 年,按实际生存年限给付);驳回原告其余过高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