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某、王X某、王X某、王X某,委托刘瑞云律师代理; 被告:某医院公司、某卫生院,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庭,某卫生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患者因胸痛先后到两家被告医疗机构就诊,确诊急性心肌梗死,就诊短时间内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诉至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两家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请求按照过错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28 万余元。鉴定意见认定两家医方存在过错,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由两家医方共同承担该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刘瑞云律师整理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全套证据;庭审围绕两家医疗机构在接诊、检查、转诊、救治环节存在的医疗过错展开举证,结合鉴定意见,对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两家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二被告共同承担 20% 赔偿责任;
- 患者实际未发生住院,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等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依法核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总损失,再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判令两家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175049.76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