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月,被告某公司雇佣原告王XX作为驾驶员进行劳务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按月结算。2025年5月16日,原告王XX受被告指派,操作被告所有的某AXXXXX号重型水泥半挂工程机械车。在作业过程中,原告不幸被弹出的车辆机械风扇叶片击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极为严重,包括:创伤性肺破裂、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血气胸、胸壁开放性损伤、左侧纵隔胸膜损伤、创伤性湿肺、重症肺炎、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营养风险、低蛋白血症及左肺实变不张等。原告在遭受巨大身体痛苦的同时,也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委托柴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再行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雇佣关系,以及原告受伤是否发生在提供劳务期间;第二,被告作为雇主及工程机械车辆的所有人,在安全生产管理、设备维护及作业环境保障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第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的计算标准与具体金额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柴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医疗诊断证明、雇佣关系证据及事故现场情况,清晰还原了案件事实。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XX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并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