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持有一款“能够堆叠的收纳容器”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两家户外用品企业,主张两家企业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收纳筐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同时要求停止全部侵权行为。
白凤坤律师作为两家涉案企业的共同代理律师接手本案。案件过程中出现多重复杂法律事实:
1.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诉讼过程中经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利人在无效阶段修改权利要求,最终仅部分权利要求维持有效,其余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2. 我方当事人抗辩核心思路:案涉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前,不构成侵权;其中一家企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同时提交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沟通记录证据,提出专利先用权抗辩;
3. 原告提交公证购买证据、平台销售页面、商标信息、另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生产、销售行为,产品带有我方当事人企业自有商标,平台页面标注源头工厂、可定制,产品有实际销量;
4. 案件庭审前原告撤回对平台公司的起诉,案件围绕两家生产销售企业的侵权责任展开审理。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先用权抗辩未成立,认定两家企业构成专利侵权,判决两家企业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 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赔偿费用,经白凤坤律师举证抗辩,法院最终酌定部分赔偿,相比原告诉请金额大幅降低;
3. 诉讼费用按胜负比例分摊,原告自行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4. 判决书特别写明专利后续无效对执行的影响规则:若判决认定侵权的权利要求后续全部无效,可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中止甚至终结执行,为我方当事人保留后续救济路径。
实现赔偿金额大幅下调,同时拿到专利无效后的执行风险规避条款,保留后续维权空间。
三、律师价值
案情详细内容
接受委托后,白凤坤律师梳理全案事实,精准拆解本案专利纠纷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各被告责任划分(区分制造、销售行为、合法来源抗辩)。
第一,针对先用权抗辩,律师全面检索整理专利申请日之前微信沟通记录、订单、物料准备、时间戳取证全套证据,试图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我方已经做好产品生产准备,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庭审中提交微信聊天录屏、时间戳证书、货物清单、货款凭证等整套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认为现有图片证据无法体现专利关键技术特征,故先用权抗辩未被采纳。
第二,针对合法来源抗辩,律师区分两家被告角色:一家企业主张仅采购销售,不从事生产;另一家企业主张仅在专利授权前完成生产。同时针对原告以自有商标推定制造行为的观点展开抗辩,提出贴商标不等于实际制造,需要以实际生产行为认定。法院最终结合平台页面“源头工厂、支持定制”以及产品商标标识,认定存在制造行为,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第三,赔偿环节,针对原告主张高额赔偿,白凤坤律师重点从产品售价、实际销量、专利对产品价值贡献、专利经历无效宣告、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等角度充分抗辩,引导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请全额,将总赔偿金额压缩至3万元。
第四,代理过程中,充分关注专利无效程序进展,结合无效宣告决定书,围绕仅部分权利要求维持有效开展抗辩,同时推动判决书增加特殊执行条款:后续如果涉案有效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可以阻却本案判决执行,为当事人设置后续重要的救济通道。
本案中白凤坤律师完整统筹专利应诉全流程,同步对接专利无效程序,完整组织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证据链。虽先用权抗辩未获法院支持,但通过充分举证,成功将原告诉请赔偿大幅降低至。同时推动判决书设置专利无效后的执行阻却条款,为客户保留后续救济路径,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经济损失与后续执行风险,完整实现应诉案件减损目标,充分体现专利侵权案件精细化应诉代理价值。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企业收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起诉,被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2. 企业手上有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图纸、聊天记录、物料采购记录,考虑主张先用权抗辩;
3. 贸易型企业被起诉侵权,希望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4. 诉讼同时涉案专利正在经历无效宣告,需要同步结合无效结果开展诉讼抗辩;
5. 原告起诉索赔金额较高,希望通过律师抗辩降低赔偿数额;
6. OEM、贴牌、自有商标,被对方以商标推定制造行为,需要区分销售与制造法律责任。
服务指引
1. 被诉专利侵权第一时间固定全部历史沟通记录、采购合同、生产物料、时间戳、公证等原始证据;
2. 若涉案专利处于无效阶段,诉讼律师应当与专利无效代理协同处理,将无效结果作为诉讼关键抗辩依据;
3. 主张先用权抗辩,证据不能仅有产品外观图片,需要能够完整对应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在先证据;
4. 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完整提供上游供货主体、交易凭证,贴牌贴标行为不当然等同于合法来源;
5. 涉专利侵权诉讼,不要消极等待开庭,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评估侵权、抗辩、赔偿减损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