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总包下属劳务发包方与我方当事人(分包施工企业)签订风电场集电线路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价款XXX元。施工完成后,发包方拒不办理完整结算,还率先提起反诉,向我方主张代付工资10万元、混凝土亏方损失252230元、工期延误赔偿36817元、农机损坏赔偿18000元、罚款9900元、律师费4万元,反诉总诉求合计超59万元。
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分包企业委托应诉反诉,同时代理我方另行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青赔劳务费、误工补偿。一审过程中,对方以我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不达标、擅自延误工期为由全盘抗辩,还申请追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作为第三人,并一审判令总承包方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方全套反诉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材料、无第三方核验凭证、证人未出庭、无法区分工期延误真实诱因,还主张垫付工资应当双倍赔偿、全部罚款、维修损失由我方承担。案件横跨一审反诉、工程款本诉、二审上诉三重程序,举证责任分配、工期责任划分、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法律适用、举证不能后果均存在重大争议,对方合计近百万索赔诉求对我方形成巨大诉讼压力。
二、案件结果
(一)反诉案件一审判决
1. 驳回发包方全部反诉诉求,仅判令我方承担农民工上访违约金10000元;
2. 发包方主张的10万代付工资赔偿金、252230元混凝土亏方损失、36817元工期赔偿、18000元农机损失、9900元项目罚款、4万元律师费全部不予支持;
3. 反诉受理费4866元,仅82元由我方承担,剩余4784元全部由反诉原告自行负担。
(二)工程款本诉一审、二审终审判决
1. 一审支持我方剩余工程款182954.24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但错误判令总承包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核心抗辩观点,撤销一审总包连带清偿判项,纠正“实际施工人”法律定性错误,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3. 驳回我方青赔劳务费、误工费两项诉求,最终仅判令发包方单独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总包无需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4. 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发包方承担,彻底消除分包企业额外追责风险。
整体胜诉成果
本案对方先后提出合计近60万元高额反诉索赔,还试图追加总包兜底付款、层层转嫁工程全部风险。经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一审反诉应诉、工程款起诉、二审上诉代理,实现双重核心胜诉效果:一是对方五十余万损失索赔全XX空,仅承担1万元小额违约金,大幅减少企业经济赔付;二是二审成功推翻一审连带判项,切断总承包方付款责任,避免我方陷入多方债务追偿纠纷,完整守住分包企业工程款回款权益,同时剔除对方全部不合理追责主张。
三、律师价值
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贯穿反诉应诉、工程款本诉立案、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上诉代理全流程处理本案,案件同时存在大额反诉抗辩、工期与质量举证难点、合同相对性法律争议、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多重复杂难点,任一环节举证或说理缺失都会造成企业数十万元经济损失,律所律师在全办案流程发挥决定性关键作用:
1. 系统性拆解对方全套反诉证据,逐项击破五十余万损失索赔,锁定对方举证不能后果
接手反诉案件后,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逐条核对发包方提交的罚款单、混凝土明细、工期承诺书、农机赔偿收条全部证据,精准找出全部证据致命瑕疵:罚款单系向发包方出具、无实际缴纳凭证;混凝土亏方材料为对方单方制作、无双方签字确认,且合同明确区分甲供材损耗规则;农机损坏相关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事故真实性;工期延误存在疫情、道路规划、设备进场多重客观第三方因素,并非分包单方责任。庭审中分层发表质证意见,结合合同条款、民法典举证规则论证对方无完整损失因果证据,法院最终对其五十余万索赔全部驳回,仅支持1万元上访违约金,从根源避免企业大额赔付。
2. 精准梳理结算、付款凭证,固定剩余工程款债权依据,顺利拿回十八万余元工程尾款
律师全面归集双方工程量变更补充协议、微信结算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工程款支付流水,厘清合同原始价款与变更后结算金额,核对发包方已付款总额,精准核算尚欠工程款182954.24元;同时针对对方以垫付工资抵扣全部尾款的抗辩,区分代付农民工工资与工程结算款的法律性质,证实垫付款项已在已付款内抵扣,不存在额外扣款依据,一审法院完整采信债权计算逻辑,判令发包方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3. 针对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二审精准抗辩,撤销总包连带清偿错误判项,守住合同相对性底线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我方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判令工程总承包方连带付款,一旦生效将导致我方后续结算、追责流程复杂化。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提交完整代理意见,清晰区分合法劳务分包与违法转包、无效分包的法律差异,论证双方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我方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同时指出原告一审未向总包提出付款诉求,法院超诉请裁判程序违法,两项核心说理全部被二审合议庭采纳,直接撤销总包连带判项,彻底消除第三方追责风险。
4. 厘清工期延误多重诱因,区分企业单方责任与客观不可抗力、第三方阻碍事由,免除工期巨额赔偿
针对发包方主张的合同总价1%工期违约金36817元,律师完整调取项目官方进度会议文件,证实工期延误包含新冠疫情停工、地方道路改造、风机设备进场受阻等多重不可归责于分包企业的客观因素,且双方施工过程中均知情并按要求停工调整,不属于分包单方违约情形,完整推翻对方工期损失主张,该抗辩观点被一审、二审法院持续认可。
5. 紧扣合同条款界定损失承担边界,驳回对方律师费、双倍垫付工资赔偿金诉求
律师逐条引用双方劳务分包合同原文,明确合同仅约定上访单次违约金,未约定垫付工资双倍赔偿、诉讼律师费由分包承担;发包方主张的一倍垫付工资赔偿金,无实际损失佐证,不符合合同适用前提,法院据此完全驳回该两项高额诉求,规避企业额外财务支出。
6. 建设工程分包一、二审全流程标准化办案体系落地
针对发包方提起大额反诉、工程款结算纠纷、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需上诉改判类建工案件,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沉淀成熟办案路径:全盘拆解对方损失类证据,识别单方制作、无核验、证人缺失等举证瑕疵→归集工程量变更、付款流水、会议纪要固定债权→区分疫情、第三方等非己方工期延误诱因→精准区分合法分包与实际施工人法律边界,对抗突破合同相对性裁判→一审应诉+二审上诉连贯代理,同步处理本诉回款与反诉减损双重诉求,最大化降低企业损失、保障工程款收回。
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步处理对方五十余万反诉抗辩与我方工程款回款诉求,兼顾一审证据攻防与二审法律纠错,既帮助企业免除绝大部分不合理赔偿,顺利收回十八万余元工程尾款,又通过二审改判剔除总承包方连带清偿责任,全方位化解工程结算全流程法律与经济风险,充分维护分包施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劳务分包施工完成后,发包方拒不结算、另行提起大额损失反诉,同时一审法院错误判令工程总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需要律师同步应诉反诉、起诉索要工程款、二审上诉纠正法律适用问题,可委托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
1. 发包方主张混凝土亏方、工期延误、设备损坏、项目罚款、律师费等多项大额损失,提起高额反诉索赔;
2. 存在疫情、第三方道路/设备问题等多重工期延误客观诱因,需要区分各方责任;
3. 双方签署合法劳务分包合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判令总包连带付款;
4. 发包方以垫付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双倍赔偿、全额抵扣工程款,需要厘清款项法律性质;
5. 同步处理工程款回款本诉与损失反诉,覆盖一审应诉、起诉、二审上诉全流程建工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