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石材经营部经营者杨X与被告吴某存在石材买卖业务往来。2022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货物。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5.8万余元。期间,被告曾通过某银行和微信转账共计7万元,原告自述该款项已在相关项目款项中抵扣。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并承诺出具欠条,但始终未实际支付。原告遂委托湖南XX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二、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及标准是否合理。原告提交了送货单、记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微信记录中,被告对15.8万余元的欠款金额回复“收到”,并承诺“可以,没问题”打欠条,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未出庭抗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结合记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欠付货款15.8万余元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以收到起诉状之日为起算点,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一年期LPR。最终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5.8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