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2月,被告人朱XX在境外公司的安排下,以从事高薪工作为由,邀约被告人王XX及张XX、文X偷渡出境。朱XX收集该三人的身份信息发送给境外公司,用于预订机票、高铁票及酒店等。随后,王XX等人在朱XX的组织与安排下,在未取得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某县出发前往某省边境。在他人的带领下,王XX等人以乘车、徒步等方式翻越国境线,从某省某县偷渡至缅甸。同年3月4日,朱XX从国内偷渡出境到达缅甸某酒店内与王XX等人汇合。在该酒店滞留一段时间后,在朱XX的安排下,王XX等人先后偷渡回国。2023年1月底,王XX在刘XX的邀约下,以到境外从事高薪工作为目的,从某省某州偷渡至缅甸某电信网络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后于2024年2月8日从某省边境偷渡回国。某检察院指控朱X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王XX犯偷越国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王XX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最终刑罚的裁量。公诉机关指控王XX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刘欣宇在庭审中提出,王XX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法院需要依法审查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关于量刑情节,王XX经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王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刘欣宇提出的王XX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亦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X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