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蒲X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柴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事实表明,被告蒲X甲雇佣原告李XX从事彩钢板的加工制作等工作,劳务费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022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约定于2022年12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2万元劳务费,同时还约定因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其后,被告分别于2022年12月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5000元、2023年1月支付5000元,剩余1万元劳务费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万元、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蒲X甲是否应当向原告李XX支付剩余的劳务费1万元,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柴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及微信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劳务费的结算金额、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和尚欠1万元的事实。同时,柴杰律师依据《欠条》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明确约定,依法主张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双方主要就还款期限及律师费的具体承担方式进行沟通与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蒲X甲支付原告李XX劳务费1万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1.3万元,于202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蒲X甲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