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何X与被告高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高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南侧出口由南向北左转弯驶入某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横过该路的行人原告何X发生碰撞,造成何X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何X当日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右足部软组织挫脱伤(右足跟骨折);2.右足跟骨折;3.多处皮肤浅表挫伤;4.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2021年12月13日,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X负事故全部责任,何X无责任。后经某法院委托,某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何X因外伤致右足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另查明,高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高X已垫付何X医疗费六千余元。何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3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何X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合法,特别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其次,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何种具体的赔偿责任,以及是否存在免赔或减赔的情形;最后,被告高X在诉前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六千余元,应如何在最终的赔偿总额中予以准确扣除和妥善结算。原告何X主张其因伤致残,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要求两被告依法全额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则对部分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及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产生较大分歧,未能自行达成和解。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以及代理律师的积极沟通与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何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万余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前一次性返还被告高X垫付的医疗费六千余元;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关于案件诉讼费二千余元,由原告何X自行承担五百余元,被告高X承担一千六百余元,该笔诉讼费由被告高X于2023年4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何X。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调解,本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