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陈X基于双方信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花X分四笔转款共计58万元。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2024年6月30日,陈X与花X及另一被告王XX共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将陈X前期支付给花X的款项正式转化为借款,同时设定了共同还款条款,即若花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花X与王XX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陈X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花X仅向原告偿还了15万元,剩余43万元本金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委托柴杰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3万余元及律师费2.5万元,合计46.8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关于债务主体的认定。原告前期向花X的单方转账,在转化为借款后,王XX是否应当受《借款合同》中共同还款条款的约束,从而与花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其二,关于诉求金额的合理性。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律师费等衍生费用,是否具备充分的合同依据与事实基础,能否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花X、王XX共同向原告陈X支付借款本金43万元、逾期利息1.3万余元、律师代理费2.5万元,合计46.8万余元。还款方式为:自2026年3月起,每月2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六千元,此外每年12月31日前再向原告支付7万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二、如二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陈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二被告需向原告额外支付违约金1万元。三、案件受理费4100余元、保全费2800余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