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共同借贷维权,北京王磊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50万借款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AX委托北京王磊律师代理其与北京B公司、C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C某借款发生时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周转为由向AX借款100万元,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主体为B公司,指示AX将款项转入公司财务账户,AX分两笔足额转账10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借款。后仅偿还50万元,剩余50万元长期拖欠。起诉后两被告分别抗辩:B公司称C某仅为挂名法人、无权代表公司,款项未入公司账户属个人借款;C某主张实际出借人是案外人D某、借款应以供货货款抵扣,否认尚欠50万元。原告AX诉至门头沟法院,请求B公司、C某共同偿还剩余本金50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
二、律师辩护经过
1.完整整理借条、100万元银行转账流水,结合转账备注固定出借人为AX、款项性质为借款的核心证据,驳斥C某“出借人为D某”的无证据抗辩;
2.调取XX镇政府与B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配套政府文件,还原借款背景,证明C某以公司经营项目借款,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
3.紧扣民法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规则,当庭论述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限制不能对抗善意出借人,否定B公司挂名法人、与公司无关的答辩意见;
4.针对C某货款抵扣借款的主张,指出其提交的用料明细无原告签字确认、与本案借款无关联,无任何抵扣债权合意,法庭不应采信;
5.区分共同借款事实,举证C某自认部分款项用于个人债务,主张C某与B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6.围绕逾期利息法律规定发表辩论意见,主张起诉视为催告,全力争取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三、判决结果
1.法院认定出借人为AX,B公司与C某构成共同借款人,判令二主体七日内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0万元;
2.酌情调整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自案件开庭之日20XX年X月XX日起,以XX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
3.驳回原告自立案日起计息的诉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B公司、C某共同承担。
四、律师价值
1.完整搭建借条、转账凭证、项目经营文件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两被告全部核心抗辩,确认50万元欠款债权全额成立;
2.精准适用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法律规则,突破公司“挂名法人、款项未进公户”抗辩,让企业与实际用款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扩大财产偿债主体;
3.有效否定被告货款抵账虚假主张,避免原告百万债权被无故抵消,完整保全出借人本金权益;
4.成功争取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弥补原告长期资金被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5.实现全部诉讼费由两名败诉被告承担,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成本,最大化降低维权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