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先后在多家关联公司轮岗换签劳动合同,后期用工主体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辞退,长期拖欠数月薪资。仲裁阶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仅提交不完整材料试图推脱工资支付义务。
吴中律师团队完整整理劳动关系、薪资、社保全套证据,仲裁委依据举证规则,认定公司举证不能,支持欠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案情简介
董XX先后与三家同一法人的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9月正式与本案北京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4月至11月公司未发放工资,同年11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董XX在职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后董XX提起仲裁,主张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跨单位连续工龄对应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律师观点
接受董XX仲裁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梳理多份劳动合同、公司关联关系材料、社保缴费记录、银行薪资流水、解除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围绕关联公司工龄连续认定、欠薪举证责任、公司缺席的证据规则、未休年假举证义务等争议制定代理方案。
一、关联公司换岗无公司承继工龄证明,工龄不能跨主体合并计算
本案中,虽三家公司法人一致、社保分阶段缴纳,但前两家案外公司未到庭,无法核实早年劳动合同真实性,且无书面材料证明现公司承继此前工龄,工龄仅能从2023年9月入职本案公司起算。
二、用人单位掌握工资发放凭证,拒不出庭、证据有瑕疵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主张第三方代付工资,但委托付款协议无原件,也无法提交工资转账记录,无法证实已结清薪资;仲裁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月薪标准,判令足额补发2024年4月至离职全部拖欠工资。
三、年休假考勤由公司保管,公司缺席无法举证已安排休假,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带薪休假记录属于用人单位留存证据,公司未到庭举证员工已休年休假,仅认可2023年9月至离职时段5天法定年休假,按标准核算未休年休假报酬。
四、公司单方辞退却无法举证解除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称因经营困难解除,但未提交经营亏损、协商离职相关任何证据,庭审无故缺席,无法证明解除具备法定事由,应当支付2N违法解除赔偿金。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做出如下裁决:公司向董XX支付未付工资;向董XX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向董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在此提醒广大员工:在职期间留存多份劳动合同、社保流水,便于区分不同用工主体;劳动仲裁公司缺席对劳动者有利,工资、年休假、辞退相关举证责任均由公司承担;关联公司轮换岗位时,需要留存公司认可工龄延续的书面文件。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