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XX因参与房产投资事宜被控犯罪,案件经长期侦查后被决定不起诉。然而两年后,在不起诉决定书依然生效的情况下,王XX因相同事实被提起公诉,再度面临牢狱之灾。2016年6月,某知名地产集团B公司开展商铺清尾活动,规定清尾商铺的认购人可在一年内更名。一些大客户因看好更名政策带来的投资空间而认购了该批清尾商铺,同时委托了B公司高管李XX进行转售。2017年2月,李XX邀请王XX合作,与张XX共同出资成立了S中介公司,从原认购人处购买了该批清尾商铺,并组建了S公司的销售团队,王XX负责S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款项收支。
二、辩护过程
辩护人自侦查阶段接受王XX的委托,在研判案件事实后,开展了积极的无罪辩护,王XX在被羁押一年后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对王XX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6月,一审公诉机关在无新证据且未撤销不起诉决定书的情况下,对本案恢复审查起诉,将S公司成立后王XX按约支付给B公司销售人员的佣金及代办费用认定为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款项,于当年10月提起公诉。辩护人明确指出本案在刑事程序上的重大违法,并始终坚持实体上的无罪辩护。
辩护人指出:王XX基于投资房产和提供中介服务的目的实施涉案行为,B公司的涉案人员通过销售房屋以赚取劳务佣金,在理论上和证据上均难以定性为犯罪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备构成要件,即便存在财物给付行为、受贿人已定罪,若行贿人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仍不构成犯罪。
三、判决结果
2023年4月,一审法院对本案7名被告人全部宣告无罪。一审公诉机关不认可一审判决,在宣判后随即提起抗诉,辩护人继续坚定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相结合的辩护策略,与二审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二审检察机关不予支持抗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裁定准许二审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本案一审所作的无罪判决生效。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典型之处不仅体现在实体上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和行为模式的辩护,更重要的是程序上对于“恢复审查起诉程序”违法性的论证。王XX的涉案行为只持续了6个月,却在之后的7年间反复受困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本案警示司法机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已经生效的不起诉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