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韩X于2016年12月入职被告某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双方于2017年5月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医院存在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及多次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形。此外,韩X曾参与疫情防控工作。2024年5月,韩X以某医院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韩X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经济补偿4万余元、拖欠工资2.5万余元及疫情防治期间临时性工作补助八千余元。
【争议焦点】
1. 实际入职时间及拖欠工资的认定。某医院主张以签订劳动合同的2017年5月为入职时间,且已按独立工资制度足额发放报酬;韩X主张2016年12月入职,且部分月份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某医院认为不存在欠付工资情形,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3. 疫情防治期间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发放。某医院主张该补助由财政拨付,其仅负责统计上报,且韩X不符合一线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发放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X提交的护士执业证及社保缴纳截图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入职时间为2016年12月。某医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请假及绩效扣除的合理性,部分月份工资确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差额。因某医院存在拖欠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韩X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关于疫情补助,因系财政拨付的特殊补助,非用人单位自主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韩X经济补偿4万余元;支付拖欠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1.7万余元;驳回韩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医院负担。
